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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2023/11/28    来源:    作者:佚名  阅读:次  【打印此页】

医疗纠纷案件 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 认定标准

智祥律师 智祥律师 2023-11-28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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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

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

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提供患者本人的陈述、分析等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效力较低。因此,患者应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依据,进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涉及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此类案件具体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患者应否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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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因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等原因,患者在举证方面相对于医疗机构属于弱势一方。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审判实务中,患者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当患者无法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通过鉴定机构对患者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资料的鉴定,进而得出鉴定结果,将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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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具争议、最复杂、最疑难的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构成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构成要件为“条件性”和“相当性”。


       医疗纠纷案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医疗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医疗行为过错有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同时实际上又发生损害后果的事实,即存在因果关系。正如梁慧星教授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中,在对因果关系认定时,首先应以医疗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所谓事实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在事实上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不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仍有其他原因,只要行为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认定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在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后,则需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所谓法律因果关系,主要是考量有无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其他因素介入,从而作为降低或者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衡量因素。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法律政策、法律价值、免责事由等因素确定各方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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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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