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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全国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8月1日起施行

2015/11/29    来源:    作者:佚名  阅读:次  【打印此页】

鲁网7月9日讯(记者 王文婷)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起草到出台,历时9个多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规定》是全国首个全面、综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4年9月,省司法厅请示省委政法委,建议由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该《规定》。10月,专项小组办公室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卫计委、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青岛海关和济南海关等单位印发征求意见函。省司法厅认真整理、吸纳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后,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又两次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各单位修改意见、建议71条,其中采纳吸收61条,未予采纳的10条修改意见全部反馈提出该意见的单位并已达成一致。各单位也本着对《规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研究,保障了《规定》的法律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015年1月,省司法厅向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关于请求会签<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报告》。时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才利民,副省长于晓明,省法院院长白泉民,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丛大鸣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同意省司法厅关于会签的意见。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就涉及法院工作的内容召开座谈会进行了研究磋商,此后省法院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规定》进行研究,两次就审判工作的内容提出了意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也就《规定》涉及检察、侦查工作的内容进一步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了意见建议。5月底,13家部门已全部完成会签。

文件会签后,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征求了意见,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将《规定》送省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并通过了审查。6月16日,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十次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规定》。会后,省司法厅又根据会议要求和有关领导意见,对《规定》的个别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8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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